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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
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并鼓励参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为八六三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获得并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弥补项目承担单位就有关科技成果申请国外专利费用的不足,科技部决定对获得国际专利的单位在经费上给予补助。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金来源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专项经费"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金的补助对象是在"九五"以来获得国际专利的八六三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以支付申请费用的项目承担单位为补助对象。共同申请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依法约定。
  第四条 补助金原则上用于对项目承担单位已支付国际专利申请所发生的申请费、代理费等费用的50%以上,不包括专利权被批准后所需支付的年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章 补助金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补助金的发放由科学技术部统一管理。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863联办)负责组织补助金发放的批复工作;八六三计划各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为领域办)负责补助金申请的技术审查;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为事务中心)负责补助金申请的形式审查,并根据863联办的批复,负责办理补助金的划拨等具体事宜。
  第六条 事务中心必须严格遵守与八六三计划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及时按照863联办的批复,将补助金划拨到有关单位。
  第七条 事务中心将及时向有关领导及863联办汇报补助金的划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将上一年度的补助金使用情况进行书面汇报。
  第八条 事务中心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九条 863联办、领域办与事务中心将对申请补助金项目成果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章 补助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事务中心向项目承担单位发放《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也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请求随时发放。
  第十一条 本补助金管理办法及附件将在863计划网站发布(网址:http://www.863.org.cn)。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指定专门科室和联络人,负责和事务中心联系、办理申请补助金的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就研究成果申请国际专利权。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先行支付申请国际专利权所需的费用,并保存好有关单据。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国际专利授权通知或专利证书后,向事务中心报送《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申请表》,同时需提交如下文件及单据:专利文件、国际专利证书或受权通知书、缴费凭证等(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项目承担单位可将报送材料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事务中心将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所报票据核算补助金额。必要时可将格式、行文、金额等方面的问题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再次上报;不予修改的,以第一次上报材料为准。
  第十七条 事务中心将经过形式审查的申请文件送相关领域办进行技术审查,各领域办审查批准后报863联办审批。
  第十八条 事务中心将在接到863联办的批复后,将补助金划拨到有关单位。

                     第四章 附录

  第十九条 事务中心将指派专人对各承担单位有关申请专利问题进行答复,并按要求对承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事务中心可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委托,代为办理专利申请。
  第二十条 本补助金管理办法由863联办、事务中心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补助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申请表
  联 系 人:赵江琳 赵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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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851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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