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肺炎有一定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保护人数健康的有效防治措施之一。为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流行,消毒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卫生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指示精神,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认真做好消毒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现就有关消毒工作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消毒整体规划工作。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消毒工作,成立消毒管理组织,开展消毒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防疫、防病机构和卫生厅批准的消毒服务机构承担消毒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负责本单位的消毒工作,卫生防疫机构给予技术指导。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社会性的公共消毒工作。
三、为减少传播机会,接到疫情报告后,城市应在6小时,农村应在12小时内落实消毒措施。卫生防病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开展消毒工作。要按照”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消毒隔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不同场所、不同区域和不同部门的消毒工作。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消毒药品、消毒器材的组织供应,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管理,严肃查处经销假冒伪劣消毒剂的违法行为,保障消毒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认真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热潮工作,重点查处非法开展消毒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那些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消毒的或者不按规定剂量配置、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的,一经查实必须从重从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各级各类消毒机构在从事消毒工作中应作到科学规范化的服务,注重消毒效果。单位和个人在消毒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消毒剂,采取正确的消毒方法、消毒剂量范化的服务,注重消毒效果。单位和个人在消毒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消毒剂,采取正确的消毒方法、消毒剂量和消毒频次,不可走过场,要及时了解消毒方法和有关知识,做到定期、规范地进行消毒。要对所有市场销售的过氧乙酸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无商标标识、有效成分含量与标识不符和过期失效的消毒产品要当场给予没收、销毁。
为加强管理,对商标标识和有效成分含量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要粘贴卫生厅统一印制的检测合格标专方可销售。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要对消毒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规范开展消毒服务工作。
六、消毒工作应本着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原则,不得利用消毒工作之机牟取利益,坚决杜绝各种暴利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打击,对机关团体、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老年公寓不收取费用或根据消毒期长短仅收取药品成本费用,对其他单位需收取相关费用的,必须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收费标准执行。对滥收费的单位,一经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查处。
七、在开展消毒工作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拆和举报,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
八、自治区卫生厅公示的消毒剂生产企业的名录(第一批)
1、金星消毒液、菌力克消毒粉,宁夏永宁新月包装化工有限公司生产;
2、黄河牌消毒剂,宁夏中宁黄河精细化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3、金穗点秒液,宁东方芝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
4、潮山消毒剂,宁夏银川卫生实业公司生产;
自治区卫生厅举报电话:0951-5053104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0951-4082013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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