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简介
前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必将对我国产业和产品结构整体优化,扩大内需,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作为中央政府的专项基金,将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运作,扶持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有效地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逐步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科技投资资源,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的对象
1、重点支持的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863"计划、攻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加入WTO后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有一定基础的初创期企业,尤其是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的项目,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项目;
(5)西部地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好、技术成熟、有优势、有特色的项目;
(6)《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的项目。
2、重点支持的企业
(1)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好的企业;
(2)科技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二、 创新基金支持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三年以内。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4、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原则上目前尚未有销售。
4、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当年实现销售(一类新药和中药二类新药项目完成时要获得新药证书,可以暂无销售)。创新基金一般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一类新药和中药二类新药项目除外)。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6、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7、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创新项目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少于50%);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部门支持多的项目,创新基金将重点支持。地方政府的支持资金应为项目申请创新基金当年或创新基金支持之后地方政府部门对该项目的资助;地方政府所承诺的支持资金必须在创新基金正式立项之后的半年内下达给企业50%以上,并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前全部下达企业。
8、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9、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三、创新基金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
年度项目的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申请程序
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到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
2、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3、企业将申请材料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有关文件及本须知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
4、装订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邮寄管理中心。
创新基金从1999年开始,运行四年来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已协助区内企业累计申报项目94项,获批立项项目24项,获批率25.53%,共获的资助金额1400多万元。
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科技厅高新处领导下承担全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把关、推荐上报、项目监理、验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工作。中心员工本着认真负责、热情服务的精神,积极宣传创新基金,接受每个申报项目,努力争取获得国家资金支持,为促进宁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有符合基金申报要求项目或希望了解基金情况的企业请与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联 系 人:周冀兰 杨 浩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公园街24号
联系电话:0951-5032687
传 真:0951-5014314
邮 编:750001
基金网址:www.innofund.gov.cn
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
一 总则
1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2 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3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4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二 支持对象与方式
5 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②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③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6 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
7 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8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①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②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③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 组织机构及职能
9 科技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10 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经科技部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 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负责研究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12 组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科技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①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②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③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④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⑤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四 项目申请与评审
13 科技部每年发布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14 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15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16 管理中心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17 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18 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技部和财政部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以办理相应手续。
19 科技部和财政部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0 对未通过形式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在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五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21 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确定。科技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监督。
22 管理中心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23 管理中心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部审批后从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24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管理中心应向科技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科技部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25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26 已签合同项目经管理中心批准撤销或中止,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交管理中心。
27 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基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28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及项目推荐单位、评估机构等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创新基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六 附则
29 根据本管理办法,由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报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