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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科技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宁科办字〔 2004 〕 19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坚持推进政务公开 , 结合我厅实际,制定《自治区科技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

  第二条 要深刻认识政务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以实际行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做到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科技厅职责范围内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和其它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及时公开。及时准确公布政务信息,使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科技发展和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加强保密。要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凡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不包括在科技政务公开的内容之中;如需公开,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对社会公开的科技政务内容:

  一、科技厅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自治区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国际科技合作、火炬计划、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兴农等各类计划项目立项依据和条件,申报与审批程序、时限和结果立项后的管理办法和要求;

  三、科技技术进步奖评审、科技期刊初审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事项及其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

  五、自治区自然科研、实验系列、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

  六、自治区科研机构财务人员会计证年检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

  七、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

  八、科技厅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项制度和投诉程序。

  第八条 在科技厅内部,对“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主要内容实行政务公开,包括:

  一、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

  二、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执行;

  三、机关内部财务收支;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五、机关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自有产权房、车辆以及其他资源等)的配置与管理。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各处室对拟公开的科技政务内容,应统一提交到办公室,由其初审并提出公开的时间和方式等,经厅务会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对社会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一、科技厅门户网站;

  二、自治区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举办科技新闻发布会;

  四、科技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第十一条 在科技厅内部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一、召开科技厅机关职工大会或科技厅系统人员大会;

  二、科技厅内部发文;

  三、科技厅电子显示屏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原则

  第十二条 科技政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的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

  第十三条 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和监察室负责对各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予以公开。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实行工作问责和失职追究制,依照以上规定检查落实,发生失职行为,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科技厅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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