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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科技厅新闻发布办法

宁科办字〔 2004 〕 189 号

  为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科技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使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对科技管理和发展的知情权,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技新闻发布的内容

  第一条 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条 重大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国际科技合作、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兴农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情况。

  第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中重大政策、成果、项目、事项等发布。

  第四条 科技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第五条 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二章 科技新闻发布的对象和科技厅新闻发言人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新闻发布主要面对区内外新闻单位记者和应邀来宁进行访问的国外记者;同时,视发布内容,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代表参加。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新闻发言人由科技厅厅长确认,一般由副厅长、办公室主任或者各处室处长担任。必要时由科技厅厅长直接发布新闻。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新闻发言人按照科技厅确定的宣传口径和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稿件,安排、接受记者采访。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和没有把握的问题应统一口径,不可以自行解释。

第三章 科技新闻发布的时间和纪律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以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发布科技新闻,新闻发布会不定期举行;如遇重大事项和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十一条 科技新闻的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科技新闻发布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务公开为原则,坚持新闻的时效性,使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知晓政府在科技管理中所做的工作和科技发展的重要进展,以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由自治区科技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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