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收藏本站
首  页 联系我们 服务窗 科技招商 政策法规 科技中介 研发资源 规章制度 在线学习 意见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宁科计字[2007]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简称攻关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攻关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科技计划。攻关计划主要落实《规划》确定的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性技术及产业共性的、关键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解决全局性的重大技术问题,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攻关计划把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对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能够形成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公益性技术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专利、专有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攻关计划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优先支持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等科技创新基地,采取产学研结合等方式承担攻关计划任务,鼓励通过项目的实施带动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条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五条 攻关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围绕需求,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以企业为主体,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攻关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参与。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实行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攻关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及所处的不同阶段,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二至五年。
重大专项是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为目标,以攻克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为重点,在一定时限内务求突破并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带动产业竞争能力整体提升,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群。
重点项目是主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关键技术突破,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有利于为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技术基础,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前瞻性、导向性项目。
  引导项目是重点支持市县科技进步,引导、调动市县财政科技投入,开发示范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提高县域科技水平和公益科技服务能力,加强科技示范基地等条件建设,提升市县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制定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厅负责攻关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攻关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实行科技厅、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九条 科技厅作为攻关计划的主管部门,对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攻关计划的总体设计;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课题)立项申请,择优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项目(课题)的实施,组织项目(课题)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课题)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登记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条 项目(课题)组织单位为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市、县(市、区)科技局和区直属企业,对项目(课题)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科技厅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课题)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落实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科技厅开展项目(课题)组织实施中的规范、协调与监管等工作。按科技厅要求,报送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
  (六)按要求准备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课题)验收申请;
  (七)督促承担单位或项目(课题)组及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计划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课题)预定的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项目(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接受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或监理;
  (六)提交项目(课题)验收全部文件资料,按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二条 攻关计划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等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优先主题,于当年第三季度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市、县(市、区)科技局,区直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攻关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组织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汇总后正式行文报科技厅发展计划处。项目申报渠道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无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第十八条 提出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规划》确定的科技发展7大重点领域、15个重大专项、39个优先主题有关内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二)项目(课题)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二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四)项目(课题)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五)根据项目(课题)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经费概算建议。
  第十九条 科技厅根据《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提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采用公开征集与自主设计相结合的方式,科技厅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接受各行业部门及社会的建议,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后提出;引导项目以公开征集为主。
  第二十条 科技厅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课题)组织及承担单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尽可能以招标形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确定立项后,由项目组织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对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技术标准研究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经济实力;
  (三)具有与项目(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成果积累;
  (四)具有完成项目(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一经批准立项,由科技厅向承担单位下达《立项批复通知》,并组织填写《宁夏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课题)以计划任务书的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者依据项目申请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填写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应尽量量化,对执行结果难以预测的必须有准确的定性说明。列入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攻关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厅可商有关部门、市县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自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项目(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攻关计划项目(课题)。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项目(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由科技厅负责组织。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重大专项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由科技厅会同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估。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及拨付下一年度经费。
  二十八条 攻关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厅;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攻关计划项目管理逐步引入监理制。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实行监理制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将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提出年度监理报告报送科技厅。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一般不得变更、中止、撤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同时附相关经费、物资处理意见,实行监理制的项目(课题)还应附监理意见,报科技厅、财政厅共同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中止或撤消的项目(课题),其经费和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由科技厅负责督促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科技厅组成清理小组对中止或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理,科技厅依据清理结果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或信息报表,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课题)和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课题),科技厅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攻关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攻关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监理、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攻关计划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攻关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自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并报科技厅作为项目结题的依据。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审计和验收的结果作为项目(课题)结题的依据。
  攻关计划项目(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课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厅提出申请,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课题)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资料,并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实行监理制的项目(课题)须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总结报告。科技厅对拟验收项目(课题)资料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验收工作由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11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及相关领域中选取。
  第四十二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并由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四十三条 攻关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
  (一)已按照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需要复议:
  1、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完成不足90%;
  2、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
  3、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十四条 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承担攻关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课题)完成并验收后形成的科学仪器、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由承担单位按相关要求向科技厅报送清单,进行登记备案后,纳入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四十八条 项目(课题)验收完成后,各有关单位要做到归档及时,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十九条 攻关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工作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评也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课题)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五十一条 加强攻关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攻关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攻关计划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如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攻关计划。
  第五十三条 鼓励攻关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五十四条 加强攻关计划成果的宣传。攻关计划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宁夏科技攻关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科技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夏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厅。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本站制作与维护: 宁夏科技信息网
地址:宁夏银川市公园街24号  邮编:750001
电话:0951-5011204 传真:0951-5047265  E-mail:nxzx@nx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