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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验 收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兴农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等项目管理的各环节。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厅组织实施,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根据支持重点分为重大项目、引导项目两类。实行产学研结合,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主要包括对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引导项目将符合自治区科技计划方向和条件的,对市县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市县级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指导实施。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立项原则:
(一)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紧密结合,符合自治区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国家、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
(二)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三)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三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立项一般包括申请或招标、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由发展计划处会同有关主管项目处室,于当年第三季度发布下年度项目指南和优先支持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规模、目标及承担项目应具备的必要务件。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八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有明确的目标和优势,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根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项目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不同计划对申请者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学术她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科技厅统一印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书的附件(与申请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等)。
第十一条 申请、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部门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二)根据科技厅计划项目管理职能划分,由主管项目处室分别负责项目的受理工作;
(三)主管项目处室对受理的所有项目申请书进行咨询、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包括需要招标、论证或评估、择优委任等方式进行选择的项目),报主管厅长签署意见。由发展计划处汇总后提交厅务会审核,然后会同主管项目处室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的招标、可行性论证、评审或评估。
对于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申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项目可行性论证、评审或评估时,应对项目的可行、不可行或需要复议给出明确结论意见。对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的论证报告送有关处室进行复审。
(五)主管项目处室对通过招标、论证、评审入选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执行年限、组织单位、承担单位、经费预算安排等,报主管厅长签署意见,送发展计划处。
(六)发展计划处对备主管项目处室提出的项目(课题)及经费配置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形成草案后,提交厅务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发展计划处于每年12月初完成了年度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编制,送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汇总。根据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兴农计划除外)等计划项目文木,发展计划处会同各主管项目处室编制项目经费分配计划,经厅务会审核批准后,送自治区财政厅会签。经费应于每年三月以前下拨。
第十三条 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项目(课题)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项目(课题),必须通过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课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课题)计划任务书文本由科技厅统一设计和印刷。项目(课题)承担者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项目(课题)计划任务书必须在经费下达前签定审批,不按期签定的,视为自动放弃和撤销。
第十五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项目,任务书中的研究与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执行申不可测的项目,任务书中的研究与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十六条 计划任务书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管理采取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八条 科技厅是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兴农计划等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审议项目申请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规则,会同财政厅审定项目(课题)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三)审定批准项目(课题)任务书,井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编制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兴农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会同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和课题的经费预算。
(四)重大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由科技厅主管项目处室直接负责,其他项目可委托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科技局或其他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列入计划项目中涉及到银行贷款或担保资金,科技厅各主管处室配合金融部门、担保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银行、担保中心对资金进行监管和回收。
(五)督促、检查科技计划的实施,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审理项目执行申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厅分别委托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市县科技局及具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的单位为项目组织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的基本责任是:
(一)接受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提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课题)计划任务节;
(三)落实项目(课题)约定支付匹配的科技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厅主管项目处室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五)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六)向科技厅主管项目处室报告项目实施申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具有较强的科研条件和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审,完成项目(课题)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其实报告项目(课题)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
(三)接受科技厅和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执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厅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填报由科技厅印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执行申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申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大项目实行定期通报制。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十一月中旬提交上年度执行情况,经科技厅主管项目处室审核后,于年底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汇总。凡不按规定报告执行情况的项目,翌年不予接转,或视为自行终止,并追退已拨经费。
对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目标、内容,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及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经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实施时限一般为1-3年,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超过二年的项目(课题)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课题)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由项目(课题)承担者提出书面报告,科技厅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系会认制度。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的统计,形成知识产权情况汇总分析,项目经费监督使用等,井及时向厅务会通报各类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经费由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筹集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科技厅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科技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或课题预算执行等,财政厅、科技厅有权停止拨款直到终止任务。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八条 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会同有关项目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课题)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包括:
(一)研究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实施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
(三)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
(四)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
(五)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六)项目(课题)实施的组织及管理经验、科技人才和队伍的成长;
(七)经费(拨款、贷款、自筹等)决算和使用、还款情况;
(八)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课题)验收工作需在规定执行期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课题)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及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科技厅主管项目处室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意见。然后提交发展计划处审核,由发展计划处会同有关主管项目处室组织或委托有关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在组织项目(课题)验收时,成立项目(课题)验收委员会。项目(课题)验收委员会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发展计划处聘任;
(五)项目(课题)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应认真审查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及预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她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下列验收文件,以及一定形式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
(一)项目(课题)计划任务书;
(二)有关对项目(课题)的批件或批复文件;
(三)项目(课题)验收申请表;
(四)工作总结;
(五)技术报告;
(六)技术查新报告;
(七)创新成果、专利一览表;
(八)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九)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项目(课题)经费的决算表。
第三十二条 组织项目验收部门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一周内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委员会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估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组织项目验收部门根据验收委员会或评估机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需要复议:
(一)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节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其实;
(三)擅自修砍对计划任务串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六)经费使用申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审定后正式颁发验收证书;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分别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提出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木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她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木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四十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四十二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负担。
第四十四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申,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她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她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在咨询活动申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科技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四十七条 科技厅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自治区科技厅,此前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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