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宁夏科技政策>>宁夏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组建与立项
                    第四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五章:实施与验收
                    第六章:运行与管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重点实验室是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科教兴宁"战略和宁夏"十五"科技发展纲要提出的加强和完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我区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要求,以规范我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重点实验室旨在围绕我区经济、科技、社会发 展的中长期需求,以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坚持科研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瞄准国民经济发展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与探索,实现科技创新,提供技术储备,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宁夏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木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有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鼓励自治区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与国内外有实力的科研单位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并可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授予点资格。重点实验室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宁夏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要管理机构,根据全区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五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1.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制定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建成运行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2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筹措必要的建设资金;审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检查、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木行业拟建重点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的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负贵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的落实。

第三章 组建与立项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根据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用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的办法进行组织。

  第七条 申请或投标组建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文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申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木学科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或在相应学科领域申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与实验基础。具备承担国家及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任务的能力,在近期科研活动中成绩突出,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
  3、实验室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项目方面有一气的竞争能力,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支撑、基础设施和后勤保障以及学术活动条件。

  第八条 鼓励与国际、国内大学、企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共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与审批立项程序:
  1.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厅发布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木行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2.自治区科技厅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筛选。对通过初审的建议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同时对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可行性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4.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认真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编制项目任务书。
  5.自治区科技厅与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神,正式下达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
  对我区研究基础好、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将采取招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可按照《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条 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其中项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鼓励企业及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为开展科研业务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实验室技术改造等方面。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需新建、扩建的,应纳入基建计划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筹集。财政拨给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法。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到位,否则将停拨专项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由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对于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可由依托单位先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再报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的责任,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 重点接验室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阶段考评和最终验收。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每半年向自治区科技厅书面汇报一次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每年年终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供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定期对实验窒建设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与计划任务要求不符,或未完成进度计划和年度任务指标,或把资金挪作它用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停拨经费,撤销立项,收回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同时对实验室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对确需调整计划合同的,应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完成组建任务,经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后,可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验收。在申请验收之前应由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支出状况进行审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共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验收时除提交验收申请、实验室建设总结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审计报告等,验收委员会应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任务节和项目合同等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宁夏重点实验室匾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最终的财务决算报告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结束后,在实验室建设过程申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由依托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自治区科技厅。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自治区科技厅,仍用于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期间的管理和政策指导,依托单位要对重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建成验收后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并且要对国家和地方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优先开放。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聘任制。建成后的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业务主管部门聘任主任一人,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无业务主管部门,可由本企业聘任主任一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决定,并节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结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等学术工作。学术委员会由5一9人组成,尽可能她吸收外部门和相应学科的科学家,其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木实验室人数不得超过1/3。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备联合单位成员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核定,其他研究人员可根据承担的课题任务进行招聘。耍采取特殊政策稳定实验室的固定科技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为促进科技人员的交流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员的半数,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威望的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应严格任期,保持一定的流动量。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一月底之前应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第一次评估不合格者进行警告,限期半年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原有资产进行清理,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两年内不得再推荐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对评估为优秀且具有发展前景的重点实验室,自治区科技厅将资助适当经费用于实验室扩建成改造。

  第三十一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申,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能力获得经费资助,并组织区内外科研力量共同承担国家、自治区及部委属各类科技计划任务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原则上由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承担,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运行费用原则上由依托单位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的部分费用、仪器开放运行费用以及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不断强化开放力度。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使用,提高其利用效率。每年至少主办或协办一次学术会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自治区科技厅。


本站制作与维护:宁夏科技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