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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5号),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自治区科委的专利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原自治区科委承担的自治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3、不再保留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其国外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管理职能交由人事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制定全区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由科学技术厅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1、将自治区财政支持的科技攻关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承担单位的选择、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自治区科技发展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区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区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归口管理全区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自然科学基金、高新技术风险资金和各项科技专项经费的预算、决算。
  (五)研究制定全区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重大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科技攻关、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自治区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指导科技产业发展。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 研究制定全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措施,对口负责与国外官方和民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科技援助工作。
  (九) 归口管理全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档案,技术市场以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地、市、县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科教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代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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